1、内地人想去港澳台定居需要什么条件办理费用:到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费用40元;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条件:(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其父母或一方在出生时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
3、未满18周岁(包括生日)的父母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
4、18岁以上.60岁以下,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岁以上,需要其照顾。
5、(在香港或澳门没有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
6、60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
7、(内地无子女是指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参考来源:http://cs.mfa.gov.cn/zlbg/flfg/crjxg/t1054650.shtml《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参考来源:http://www.locpg.gov.cn/fuzn/2014-01/04/c_125956479.htm大陆公民与港澳台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9、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10、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
11、涉外诉讼中的离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2、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不回中国。
13、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
14、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16、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17、港澳台通行证可以异地办么港澳台通行证可以异地办么:目前我国有43个城市允许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港澳通行证,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43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首先确定本人是否在这些城市之内,否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18、《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19、《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10、同性恋可以在港澳台结婚吗自中国台湾《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实施后,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允许同性登记结婚。
21、中国台湾《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第1条为落实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22、第2条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23、第3条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成立前条关系。
24、未成年人成立前(⭐)条关系,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5、第4条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意旨及本法,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6、第5条与下列相同性别之亲属,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7、二、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
28、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29、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30、前项与直系姻亲成立第二条关系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适用之。
31、第一项与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成立第二条关系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适用之。
32、第6条相同性别之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
33、但经受监护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34、第7条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条关系。
35、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条关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分别为民法所定之结婚即成立第二条关系(😟)。
36、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为民法所定之结婚。
37、第8条第二条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一、不具备第四条之方式。
38、二、违反第五条之规定。
39、三、违反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
40、违反前条第三项之规定者,其结婚无效。
41、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款但书及第九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于第一项第三款及前项情形准用之。
42、第9条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43、但当事人已达该项所定年龄者,不得请求撤销之。
44、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